2-3 藝術的特質
藝術品雖然會因為類型、取材或時空的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的樣貌,但是各個時代的各類型藝術之間還是存在著一些共通點,也就是所謂的藝術共相。這些不同時代的各類型藝術,其共同點就是藝術的特質。
藝術和哲學、科學的不同之處 藝術和哲學、科學都是追求創新。三者間的差異是,哲學強調的是抽象的思辨;科學著重的是客觀事實的觀察和記錄;至於藝術則是屬於情感的表現,是人類情感與智慧的結晶。任何一件藝術品都不外乎是藉著實體的媒介,將無形的內涵予以具現。因此我們慣稱的「藝術」,指的是人類運用物質文化實體,遵循審美或反審美的規律,創造出具有美學特徵和內容的精神文化的創造行為。藝術品就是進行以創造為中心的精神性實踐活動的成果。
藝術的特質 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 認同「藝術是理念的感性顯現」的論點。黑格爾認為藝術雖然會因時、因地、因人而異,不過各種藝術之間仍然存在下列幾項共同的特質,可作為和其他學科的區隔。
一、須具備載體形象性 藝術作品中若沒有藝術形象作為載體,再好的藝術構思終將曇花一現,稍縱即逝。所以藝術必須用形象作載體,用來呈現藝術內容形象的特徵。同時真實存在的藝術載體能觸動欣賞者的感官,藝術品的形貌可以讓觀賞者的精神興起積極能動的作用,因而使觀賞者的精神獲得享受與滿足。
隨著人們對於藝術觀念的改變,現代人已經不認為必須由藝術家自己動手完成的物件,才算是藝術品。現代人認為只要是藝術家根據其創作理念所指定某現成物是藝術品時,只要將該現成物放置在展覽場域,該現成物即可被視為是藝術品。
二、觀念的表達 一件藝術品不管是強調意識型態,或是只講究形式,其實都是藝術家的精神創作之具體結果,絕非是單純的物質性生產行為。
藝術品和物質性生產的產品間最大的差別是,藝術品的產生是個奇異又冒險的過程,而物質的製造卻是從一開始就知道會產出什麼樣型態的製品。當然藝術品不會只是呈現純粹的自然現象,因為藝術家作為社會群體中的一分子,或多或少都會受到其所處社會環境的影響或制約,藝術家必然會藉由作品來表達個人對其生活周遭的人、事、物的想法。所以藝術品是藝術家用來傳遞其個人對社會的觀點與想法,具有精神社會性。
三、藝術的主體情感性 藝術創作永遠是藝術家宣洩激情的最佳管道。南北朝劉勰的「為情而造文」和羅丹(Auguste Rodin, 1840-1917) 的「藝術就是感情」,都是在說明藝術品是藝術家主體情感的具現。
俄國文豪托爾斯泰在《藝術論》(What is Art?, 1897) 一書中提出:「好的藝術不是上層社會那種形式上艱澀難懂或表現優美的藝術,而是一般社會大眾,乃至兒童所能感受的藝術,如歌謠、舞蹈、謎語或笑談等。」這種認為藝術的功能是在建立普遍情感聯繫的「藝術表情論」,就是托爾斯泰對於藝術的一貫主張。
朱光潛在《給青年的十二封信》的第九封〈談情與理〉中,寫道:「如果純論理智,則美術對於生活無意義,因為離開情感,音樂只是空氣的震動,圖畫紙是塗著顏色的紙,文學只是串聯起來的字⋯⋯」 提醒青年學子感情對於藝術的重要性。
四、形式美感 形式美感也是藝術品的一項的特質。雖然審美感受具有主觀直覺性、相對愉悅性和社會功利性等特性,是無法量化,也無法予以質化的。然而因為美具有積極牽引觀賞者直接訴諸感性直覺、直指人心的愉悅活動的功能,因此藝術家在創造時總是會要求藝術品能有較強的美學特性。
藝術是有意味的形式 從前述藝術的各項特質中,可以發現,藝術品說穿了就是一個「有意味的形式」,也是凌嵩郎在《藝術概論》的第一章〈緒論〉中為藝術所下的狹義定義:「凡是含有美的價值,根據美的原則或吻合美的原則之活動及其活動的產品,表現出創作者的思想及情感,並給接觸人以美的感受者,稱之謂藝術。」
上面有關「什麼是藝術」的論述,其實都是理論家們根據實際的藝術作品、藝術活動和藝術現象,經過長期的研究之後,產生的理論。理論所講究的是綜合、分析和歸納的原理法則,但是實際進行藝術創作的藝術家們不可能將這些理論作為創作時的唯一準則。因此藝術家和觀賞者,都應自己訂定「怎樣的形式和觀念才是個人所認可的藝術品」的判別原則。唯有如此,藝術家才會有個人的風格,而藝術界也才能夠發展出更多元的藝術品和藝術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