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作  者╱
劉依俐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新白話六法系列
出版日期╱
2021/03/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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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200-3
書  號╱
3TH3
頁  數╱
360
開  數╱
25K
定  價╱
450 (特價 356)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以後,除98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第3、20條條文外,於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全文63條,公布日後一年施行,迄今多年實務上累積若干案例可供回顧檢視。近年來我國人與外國人、事、物、地往來頻繁,儼然已經是個融為一體的地球村概念,舉凡商業交流;婚姻之結婚、離婚;混血兒親子關係及監護問題,屢屢發生,大家不太可能終其一生不出國門或不跟外國人或外國事務產生交集,尤以跨國婚姻、爭子女扶養權及監護權;民事勞資糾紛、履約糾紛;一般侵權行為;外資法人事務;智慧財產侵權,最為大宗。本書擬以淺顯的撰寫方式,編寫許多與時事有關的詼諧案例,期使讀者有些基本盤的認識,以最新修正後的法條內容,帶領讀者回顧近年來最高法院暨地方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並介紹若干判決改編案例之分析。

劉依俐
學經歷
臺北大學法學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
即將就讀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UVA LLM)
曾任成大醫院法制專員、中研院法制人員、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法務副理,現任月旦法學醫事法編輯、民間企業法律顧問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四章 債
第五章 物 權
第六章 親 屬
第七章 繼 承
第八章 附 則
附 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刑法
民法.總則
關稅法




反致(Reivon)
第6條(反致)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起源:法國福果案(Forgo)
福果(Forgo)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亞的非婚生子,5歲時隨其母去法國,並在那裡定居直至1869年死亡。福果在法國留下一筆動產,但未立遺囑。福果沒有子女,母親和妻子都已死亡,其母親的旁系血親要求繼承。依巴伐利亞法律,他們是可以作繼承人的。法國法院根據自己的法律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巴伐利亞法律。但根據巴伐利亞的衝突法,繼承應適用死者事實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法國法。據此,法國法院接受這種反致,認為這筆財產依法國民法為無人繼承財產,應收歸國庫。很顯然,法國法院採用反致的目的是為了擴大內國法的適用,並因適用內國法而獲得經濟利益。

意義
指A國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某一涉外案件應準據B國法;而B國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又認為應準據A國法,因此A國法院即據以適用A國法。「反致」之存在,可謂因為各國現行國際私法就屬人法原則有採本國法主義、有採住所地法主義,莫衷一是;以及相互對立所致。採本國法主義之國家,例如我國,乃須於內國國際私法規定反致條款,藉以適用內國法,以使國際私法本身的衝突或弊病減少。簡言之,該內涵即適用「當事人之本國法」,但依其本國法要適用他國法律。
一、原則:適用他國法律。
二、例外:依其本國法或該他國法律適用我國法律者,適用我國法律。
三、規避我國強制、禁止規定:仍適用該強制禁止規定。
(一)要件
1. 當事人變更聯繫因素。
2. 當事人具詐欺內國法意圖。
3. 當事人自新連繫因素獲得利益。
4 .法庭地國為被詐欺國。
(二)效力
1. 「改變連繫因素」行為:無效。
2. 「所欲達成目的」行為:無效。

反致類型
A→B→C
第一次轉據反致: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應適用該其國法律。
A→B→A
直接反致: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A→B→C→A
間接反致: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但依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現行條文關於反致之規定,兼採直接反致、間接反致、轉據反致,已能充分落實反致之理論,惟晚近各國立法例已傾向於限縮反致之範圍,以簡化法律之適用,並有僅保留直接反致之例。99年修法時,遂簡化規定。

作者編按:
完全反致(雙重反致):係英國衝突法之獨特做法,指英國法院的法官在處理某一案件時,如果依英國法而應適用某外國法(包括蘇格蘭法和北愛爾蘭法等),應假定將自己置身於該外國法律體系,像該外國法官依據自己的法律來裁斷案件一樣,再依該外國對反致所持態度,決定最後應適用的法律。我國並不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