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愛到不愛:婚姻的啟程與出逃,你應該要懂的法律權益
作  者╱
王如玄、姚淑文、黃世昌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出版日期╱
2019/05/01   (2版 1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986-451-161-7
書  號╱
3T01
頁  數╱
320
開  數╱
25K
定  價╱
380 (特價 300)



從婚前、婚後、婚姻出現問題、動了離婚念頭,乃至離婚後,
站在徬徨的十字路口,律師教你下一步應該怎麼走,
有哪些法律權益可以保護你?該盡到哪些義務?
務實的策略,幫助你掌握人生主導權!

這是一本有關婚姻的法律實務指導書!
作者群憑藉著多年來處理婚姻案件的實務經驗,提煉出精華摘要,提醒欲進入婚姻或面對婚姻問題者若干解答,協助當事人認識問題、看清問題、採取策略、解決問題。
同時,本書也從婚姻關懷的角度,用最真切的心情,告訴每一個人在面對婚姻問題時,可以如何抉擇和做最好的安排,重新在人生轉彎處,學習勇氣和寬容。
這不但是一本實用的法律工具書,更探照著每一個人的婚姻人生。

王如玄律師

學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

現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
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監事
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理事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客座副教授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

經歷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1998-1999)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1994)
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1999-2002)
臺北市政府市長顧問(1996-1998)、市政顧問(1999-2014)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1998-2003、2014-2016)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監事(2001-200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2008-2012)

姚淑文主任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慈濟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碩士
實踐專科社會工作科

現職
東吳大學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
東吳大學心理系兼任助理教授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慈濟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社團法人臺灣防暴聯盟監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臺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
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男心輔工作諮詢委員
臺北市心理健康委員會委員

經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性平教材編輯委員

獲獎紀錄
92年度臺北市社會優秀青年代表
93年度全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
101年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有功人士
102年慈濟大學傑出校友
103年衛生福利部三等獎章
104年第二屆紫絲帶教育人員獎
105年教育部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

黃世昌律師

學歷
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法律系法學組輔修)

現職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

經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2007-2015)

自序 有情相見,好好再見

CHAPTER1 婚前協議篇―天涯遇到你,有情相見,需要契約嗎?
Q1 結婚有何法律上的保障?
Q2 如何訂一份有情的婚姻契約?

CHAPTER2 結婚篇―親愛的,我們結婚吧!婚要怎麼結,才有效?
Q1 訂婚有法律效力嗎?
Q2 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Q3 無效的婚姻可以補正轉為有效嗎?
Q4 籌辦婚禮時應注意事項?
Q5 婚假怎麼請?

CHAPTER3 問題婚姻與婚姻問題―當幸福變了調,就像走味的咖啡!
Q1 致命的吸引力―配偶外遇怎麼辦?
Q2 當良人變狼人―面對婚姻暴力怎麼辦?

CHAPTER4 離婚篇―我們真的回不去了,怎麼辦理離婚?
Q1 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Q2 個性不合就可以離婚嗎?
Q3 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以無條件離婚嗎?
Q4 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有哪些?
Q5 協議離婚要如何談條件及辦理手續?
Q6 離婚協議書可以有哪些內容?         
Q7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的優缺點是什麼?
Q8 裁判離婚如何辦理?
Q9 訴訟前可以聲請保全處分嗎?
Q10 判決如何聲請執行?

CHAPTER5 心理關懷篇―下一站,好好過自己的新人生!
Q1 愛情的選擇權?
Q2 當相愛容易相處難時?
Q3 離婚是問題結束還是問題開始?
Q4 離婚後重新生活的學習?
Q5 人生轉彎處,學習勇氣和寬容
Q6 別急著進入下一段戀情、小心網路愛情詐騙

CHAPTER6 附錄―婚姻法律問題相關文件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家事案件裁判費
▸婚姻契約
▸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刑事告訴狀
▸通常保護令聲請狀
▸離婚協議書
▸民事起訴狀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
▸相關資訊

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刑法
民法.總則
關稅法




由於受到傳統世俗觀念的影響,我們常常在感情出現問題時才想到法律,往往忽視了法律在婚前的作用。在結婚前,你應該認真看看到底結婚在法律上有何權利與義務?有結婚和沒有結婚有什麼差異?結婚的好處是什麼?結婚有法律上的保障嗎?然後再想想要不要就婚姻中的重要事項雙方先有一個討論,甚或簽訂婚前協議書。

Q1.結婚有何法律上的保障? 
在民法上一旦結了婚,法律的效果可以分為「身分上」及「財產上」二大方面,以下分別予以介紹。

➤身分上的效果

1.冠姓與否
結婚後原則上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夫妻同居義務及住所的決定
結婚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而夫妻之住所,以往臺灣俗諺:「嫁雞隨雞飛,嫁狗隨狗跑,嫁乞丐背麻布袋。」反映在我國民法親屬編對夫妻住所的規定,本來也是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當太太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夫同居時,可能構成惡意遺棄,先生可據之請求裁判離婚。到了現代社會,這個規定對婦女朋友當然是不公平的。

曾發生的情況是,一對夫妻結婚後在臺北住了十年,之後夫妻間發生爭執,先生離家出走到高雄另起爐灶,便要求太太跟著到高雄履行同居義務,而太太因為已在臺北生活了十年,親朋好友都在附近,連工作都已做十年了,換一個新環境便要丟了目前的工作,而在高雄能不能找到新的工作都還很難說,更何況,若是先生的目的是蓄意造成太太不履行同居義務之狀態以便其提起離婚訴訟,縱使太太辭了臺北的工作跟著先生到高雄去,屆時先生若仍未能好好對待她,太太可能陷入更糟的情況—人財兩失。若不辭去工作,當太太的常常要臺北—高雄往返,也是不勝負荷。所謂嫁雞隨雞飛,有可能到最後雞不飛你飛。因此透過大法官解釋宣告舊時規定違反憲法性別平等原則,修改了民法親屬編規定,依照現行法律:夫妻住所由夫妻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在法院為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地。

3.子女身分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例如透過驗血證明非夫之子女,則得提起否認之訴。需要注意的是,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應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應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對子女親權,也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但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例如一方重病在床或入監服刑,即由他方單獨行使之。而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則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有時候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會有意見不一致的情形發生,例如,先生外遇、太太負氣帶著小孩回娘家,這時候雙方對子女住居所及就學等事項即有可能發生衝突,到底應該聽誰的呢?法律的規定是,「聽法院的」,法院會在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做最後的決定。

4.子女姓氏決定
有關子女姓氏,以往幾乎無條件從父姓,但現在時代已經改變了。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由夫妻雙方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種情形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在以下特殊情形下,法院更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5.取得告訴通姦地位
通姦行為在臺灣法律上要承擔民刑事責任,而有權提出請求的當然非配偶莫屬,這也算是法律上對元配較有實益的保障條文。

➤財產上的效果
包括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及相互間的繼承權。

1.家庭生活費用何人負擔?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可以一方出錢、另一方出力,太太做家事也是一種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方式。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所謂家庭生活費,不只是三餐溫飽而已,還包括各項日常生活的雜務支出及醫藥費等,至於金額多寡,要視實際需要和丈夫的經濟能力而定。

2.夫妻財產制之選擇
婚姻平順時,夫妻談錢傷感情;婚姻亮起紅燈,想談錢卻發現已經太遲。
事實上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不只是夫妻間家庭生活費用誰付、離婚時財產怎麼分配的問題而已。它還攸關夫妻之間的財務安排、稅捐規劃,尤其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外經商失敗時,究竟會不會影響到在家一方名下的財產,以致全家生活毫無保障,相信更是夫妻雙方都一致想要克服及瞭解的重要問題。

(1)何謂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指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適用的一種財產關係。如果要問法律為什麼要制定夫妻財產制,理由是,法律原本就存在於生活的每一種情節中,出門買個麵包、招部計程車、到辦公室上班……都是法律行為,會發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所以日常生活的許多環節,無形中已受到法律規範,只是在尚未發生糾紛時,一般人不會在意法律的規定和自己的權益,一旦有困擾,才讓法律這道最後防線浮上檯面。夫妻財產制也是如此,它是用來規範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

(2)夫妻財產制有幾種?
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夫妻財產制都有「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之分。因為每對夫妻的財產關係不盡相同,不可能一體適用同一種財產制,所以都有數種夫妻財產制可供人選擇。但若夫妻不主動約定,就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目前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所得分配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一是「共同財產制」。說明如下:
❶在法定財產制下:原則上夫妻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直至雙方婚姻關係解消時,就婚後所得財產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一人一半。
❷在分別財產制下:可以說是「結人不結產」,人有結婚,但財產沒有結婚,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原則上歸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婚姻關係解消時,也不發生財產清算問題。
❸在共同財產制下:顧名思義,夫妻婚後財產屬雙方公同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財產都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婚姻關係解消時當然也有分割共有財產的問題。
要使用約定財產制,必須寫成書面並向法院登記,完成一定的手續後,財產制才正式生效,並可以對抗第三人;法定財產制則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礙於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夫妻都未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臺灣目前大多數的夫妻都適用法定財產制,即所得分配制。

(3)分別財產制比較有利於女性?
常聽人家說,太太如果擔心保不住自己的財產,最好的方式就是辦理分別財產制,這樣的說法對嗎?

分別財產制是一種「否定因婚姻而使財產關係有任何變化」的財產制度。結婚前與結婚後,夫妻自己名下財產都處於完全相同的狀態,不會因為結婚而有任何變化或結合,縱使將來夫妻離婚也不會有財產清算的問題。所以使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丈夫對妻子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可言,對於擔心自己婚後名下財產比先生多的女性而言,這的確是比較安全的財產制。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分別財產制並非對所有女性都合用。由於財產是各歸各的、各管各的,離婚後也各自取回個人的財產,所以對於家庭主婦而言,即使對家務貢獻極多,若使用分別財產制,離婚後將孑然一身,遠不如就適用法定的所得分配制,離婚後還可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丈夫分一半剩餘財產給她。
分別財產制原則上要夫妻雙方都同意才有辦法辦理,妻子一個人是沒有辦法偷偷辦的。

(4)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是共有的嗎?
以前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是聯合財產制,一聽到「聯合」,大家就以為夫妻財產是共有,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向來都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從來沒有共有過,更遑論現在法定財產制已改為所得分配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所以,在法定財產制下,千萬不要以為結婚後夫妻財產就是共有。

不過,在夫妻婚姻關係解消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他種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較少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必須等到夫妻「再見」時才可以要求分配的。

(5)夫債妻要還嗎?
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也常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原則上是不必的,夫妻雖然已經結婚,但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要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之債務,例如買米、買菜等之類的債務。

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那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的太太會說,我在幫我先生背債?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正確的說法是太太在為她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因為,如果在太太也必須清償她先生所欠債務的狀況,必然是有太太的法律行為介入,例如,太太同意擔任先生債務的保證人、太太同意開立甲存帳戶供先生使用支票、太太幫先生的支票背書、太太擔任先生公司的董事長,甚或太太以自己名義起會或向娘家借錢給先生創業等等,此時太太其實是為自己同意的法律行為負擔責任,所以,如果太太不想負擔此種法律責任的話,就必須在事前三思而行,千萬不要當濫好人。

(6)家庭主婦做家事可以領薪水嗎?
我國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一直到民國一○○年才破百分之五十,目前國內已婚婦女無工作者,大約是占全體已婚婦女的一半,而這和婦女們被期望和要求從事育嬰和照護工作有極大的關係。尤其當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專家學者及政府便呼籲為人父母者—尤其是母親,應該回歸家庭;而一旦「高學歷」的女性為了孩子、家庭離開工作崗位回家善盡母親和妻子的職責,他們又說此舉影響整體經濟發展、浪費教育投資—彷彿「家庭主婦」不若一般社會上的職業,是不需任何技能的,面對這種「自相矛盾」的指責,高學歷的家庭主婦簡直裡外不是人。

加上家庭主婦不是賺麵包養家的人,在家中沒有發言權,而長期「伸手向丈夫拿錢」,也有自信心愈來愈不足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社會上還高喊「家務是神聖的」、「母愛是無價的」,使得家庭主婦只能免費「任勞任怨」、「做牛做馬」,想要爭取權益也說不出口,有冤要申也無處申。

事實上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是無法計算的,最低限度家庭主婦三百六十五天無休假、二十四小時隨時候教,最低薪資起碼也有五萬元以上:
❶煮三餐、洗衣服、打掃房子,一個月二萬元計;❷當二小保母,一個月二萬元計;❸當二老看護,一個月二萬元計;這還不包括跑銀行、逛郵局、當先生的總機、祕書兼出納的費用。所以,如果要認真計算的話,家庭主婦的薪水先生根本付不起。家庭主婦消極性的減少家庭費用支出,對家庭經濟有其絕對的重要性。

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為了肯定家庭主婦的貢獻,增訂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定要等到夫妻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才會發生,對於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之家庭主婦而言,反而拿不到半毛錢,如果要分一半財產就得快快離婚,而離婚並不是家庭主婦或社會所樂見的,對仍留在婚姻中的家庭主婦卻無可以隨意動支的金錢可供使用,想要買點自己喜歡的東西或過年過節包個紅包給自己的父母都還要看先生的臉色,這豈不是不合理?

因此,民國九十一年民法夫妻財產制修改時,在法定財產制下,再增訂了「自由處分金」的制度,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但必須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在立法院政黨協商時,引起極大爭議,各有不同意見,最後在折衝協商之下,雖然仍通過此一制度,但以夫妻雙方有協議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先生同意才有請求權基礎存在,聰明的太太最好在婚前或先生要求你成為全職家庭主婦時,就自由處分金部分與先生討論清楚,立下白紙黑字吧!又或者是先生要求你辭掉工作陪小孩到國外就學時,應該請先生寫個契約書給你一定數額的自由處分金,以免到時當了免費會計還要被查帳呢!

(7)一方任意處置婚後財產怎麼辦?
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但畢竟在夫妻分手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財產較多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無償或以不相當的對價處分名下財產,就有脫產的嫌疑,將導致配偶可以請求分配的數額減少。因此民法特別規定,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無償處分婚後財產,損害了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非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否則配偶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另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算處分婚後財產是有償的,若明知處分將損害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也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例如先生在未離婚前把市價新臺幣一千萬的房屋以破盤價三百萬賣給了第三人,這個買賣行為明顯損害了太太將來可以請求分配財產的數額,如果先生和第三人也都知道這個情形,那麼太太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買賣行為,這就是為了保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踐的手段。但必須特別注意這個撤銷權,在知道有撤銷原因開始,若超過六個月沒有行使或者是損害行為發生已經超過一年後就會消滅,之後只能另外用追加計算的方式來保障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至於離婚時之夫妻財產分配,則請詳見後述「第4章離婚篇Q8裁判離婚如何辦理?裁判離婚相關議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的介紹。

3.取得配偶繼承權
配偶當然是繼承人之一,繼承權也算是配偶財產上的重大保障。
配偶的法定應繼分(即繼承人依法律可以取得遺產的比例),要看與何人同時繼承:
(1)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如無子女,而與亡者之父母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由亡者父母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3)如無子女、父母與兄弟姐妹時,則與亡者祖父母同為繼承,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如以上之人均無時,則由配偶獨得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