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實用民事法律
作  者╱
游敏傑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超實用圖解系列
出版日期╱
2020/11/01   (2版 1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986-451-199-0
書  號╱
3SC1
頁  數╱
308
開  數╱
20K
定  價╱
420 (特價 332)



以民事法律為中心,將生活中所有會遇到的法律問題,分門別類地用佐以圖解來解說。不論是作為學習,或者是解決在職場上、家庭中遇到的困難,本書的內容都能立刻給予幫助。
●用淺顯易懂的敘述方式來說明,讓讀者能夠輕易了解內容。
●能夠理解在民事法律中常出錯的陷阱,進而避開不做白工。
●全書皆用容易理解的圖解及將相關的參照條文以關鍵字附上,更容易了解法條的使用。
●每單元附有作者撰寫的Tips,提供專業的技巧及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書從契約簽訂、存證信函的撰寫、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本票與支票的權益保障、租賃糾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權益保障、遺囑的預立以及繼承的處理技巧等,都有實際SOP可以參照。不管是得自行處理法律問題的讀者,抑或是還不知道怎樣上法庭的新手律師,本書絕對可立即產生幫助,值得立刻入手的好書。

游敏傑

律師高考資格(96)
台北律師公會專利精修課程合格(98)
財產風險風險管理師(100)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諮詢律師
臺北律師公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全國律師公會國會聯繫委員會委員

第一章 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
UNIT1 民事法律的「體系」與「請求權基礎」
UNIT2 民法上各種「權利」的分類概念
UNIT3 什麼是「法律行為」?什麼是「代理」?
UNIT4 消滅時效

第二章 簽訂契約的注意事項
UNIT5 簽訂契約的一般注意事項(一)
UNIT6 簽訂契約的一般注意事項(二)
UNIT7 簽訂契約的一般注意事項(三)
UNIT8 契約的特別成立要件(要式行為)
UNIT9 各種契約類型的簽約注意事項(一)
UNIT10 各種契約類型的簽約注意事項(二)
UNIT11 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契約)的注意事項

第三章 存證信函的作用、撰寫要領及實務運用
UNIT12 什麼是存證信函?寄發存證信函可以發生什麼作用?
UNIT13 如何撰寫存證信函?撰寫存證信函有什麼「要領」?
UNIT14 寫好存證信函後,要如何寄發存證信函?
UNIT15 存證信函在實務上應如何「運用」?
    何時應該寄發存證信函以行使權利?

第四章 簽訂和解契約的適用範圍、效力及注意事項
UNIT16 什麼是和解契約?什麼糾紛都可以和解嗎?
UNIT17 和解契約簽訂後會發生什麼效力?
UNIT18 和解契約簽訂後可以反悔(撤銷)嗎?
UNIT19 簽訂和解契約以及各種和解契約類型之簽訂的注意事項

第五章 車禍糾紛的處理程序、權益保障與調解程序
UNIT20 一般車禍糾紛的處理流程為何?
UNIT21 車禍會涉及什麼「刑事責任」?何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UNIT22 車禍糾紛的「民事」損害賠償範圍(數額)與其處理程序
UNIT23 如不想訴訟,車禍糾紛的調解程序要如何進行?\

第六章 本票與支票的權益保障
UNIT24 收受與簽發「本票」要注意哪些事情?
UNIT25 收受與簽發「支票」要注意哪些事情?

第七章 租賃糾紛的法律權益保障與處理技巧
UNIT26 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UNIT27 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UNIT28 「租賃期限」有什麼限制?「不定期租賃」要如何才能合法終止契約?
UNIT29 租賃契約要不要經法院「公證」?公證租約有什麼好處?
UNIT30 承租人遲付租金時,出租人應該如何處理?(如何才能正確、合法的終止租約?)
UNIT31 房屋租賃的出租人私下將房屋出售了,承租人該怎麼辦?
UNIT32 關於租賃契約,還有什麼事項是應該注意的?
UNIT33 什麼是押金(押租金)?承租人可否不付租金,主張押租金直接與租金抵充?出租人不退還押租金,承租人可否不返還房屋?房屋出售後屆期終止租約,可否要求新房東返還押租金?

第八章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剩餘財產分配
UNIT34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有幾種?其內容分別為何?
UNIT35 何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應如何計算?
UNIT36 法律如何我的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何預防配偶惡意脫產,刻意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UNIT37 約定夫妻財產制應如何辦理登記?如何選擇約定夫妻財產制?

第九章 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之權益保障
UNIT38 兩願離婚時,擬定離婚協議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如何保障相關權益?
UNIT39 因無法兩願離婚而訴請裁判離婚時,應注意哪些事項?如何保障相關權益?

第十章 如何預立有效的遺囑
UNIT40 如何預立「自書遺囑」?
UNIT41 如何預立「公證遺囑」?
UNIT42 如何預立「密封遺囑」?
UNIT43 如何預立「代筆遺囑」?
UNIT44 如何預立「口授遺囑」?
UNIT45 遺囑內容有無限制?遺囑指定應繼分可否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第十一章 繼承的權益保障與處理技巧
UNIT46 親人過世,我需要去辦拋棄繼承嗎?
UNIT47 被繼承人生前有脫產之嫌,導致於死亡時已無遺產可供執行,債權人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UNIT48 我想繼承遺產,請問誰可以繼承遺產?要如何分配?
UNIT49 繼承遺產時,為什麼要辦理遺產清算程序?
UNIT50 什麼是扣還、歸扣、扣減?有沒有行使權利的時間限制?

附件
01 消費借貸契約範例、本票範例
02 戶政事務所版離婚協議書範例
03 房屋現況說明書(內政部範本)
04 法律統一用字表
05 存證信函郵局格式
06 存證信函之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
07 請求攜回子女律師存證信函範例
08 拋棄繼承通知次一順位繼承人存證信函範例
09 車禍和解契約書例稿
10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參考範例)
11 核發民眾申請事故肇因研判表作業程序
12 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網頁列印
13 車禍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狀範例
14 車禍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
15 全國簡易生命表
16 霍夫曼一次係數表與計算法
17 100年至108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8 車禍調解聲請書格式
19 95年12月編製「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20 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一例
2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申請書範例
22 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範例
23 空白本票授權書範例
24 聲請支付命令狀法院格式 (以單張支票聲請者)
25 聲請支付命令狀法院格式(以多張支票聲請者)
26 實地看屋檢查表
27 租賃物附屬設備清單
28 租金、押租金收據範本
29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09.01生效)
30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31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32 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33 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
34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105.06.23修正)
35 租賃事件相關存證信函撰寫例稿
36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37 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含財產目錄)
38 夫妻動產財產清冊
39 夫妻財產不動產清冊
40 律師事務所版離婚協議書範例
41 子女親權行使、扶養及探視約定條款範本
42 代筆遺囑範例
43 公證遺囑之遺囑信託範例
44 繼承系統表格式1、2、3
45 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法院範本)
46 遺產清冊表格
47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

房地產買賣Q&
A
車禍糾紛Q&A
勞資實務問題Q
&A
醫美糾紛Q&A
公寓大廈實務問
題Q&A
票據簽發與收受
Q&A




Unit 1 民事法律的「體系」與「請求權基礎」
◎何謂民事法律體系
   民事法律體系是由「民法」和其他「民事特別法」所構成的,其中民法的內容包括兩大體系,「財產法」和「身分法」,而民事特別法則包括勞動基準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司法及銀行法等。所以,要學習如何處理民事案件,就要先瞭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領域有哪些相關規定,絕不是憑「法感」(對法律的直覺、情感)就可以上法院追求公平正義,一定要在法律上有憑有據才行。
◎按照民事法律關係,使用「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
     處理民事糾紛,你必須要和法律人一樣思考,使用所謂的「請求權基礎」思考方法,尤其當問到原告請求被告的「依據」是什麼時,其實就是指所謂的「請求權基礎」(依據),通常是某個法條,有時契約約定明確的話,也可以直接依據契約條款的約定。

Unit 2民法上各種「權利」的分類概念
◎「債權」與「物權」
1.債權:請求特定人為特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例如:物之出賣人,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請求交付其物,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第348 條)、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第367 條)。

2.物權:直接支配標的物,享受其利益而具排他性的權利。
例如:物之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第765條)。

◎「人格權」、「身分權」與「財產權」
1.人格權: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第194條、第195 條)。
2.身分權:因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之權利。
例如:夫妻間之配偶權、同居義務(第1001 條)、不得通姦;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權。
3.財產權:「債權」、「物權」及「無體財產權」
4.形成權:依權利人一方意思表示即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例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買賣契約的承認權(第79條)、買受人因標的物瑕疵而解除契約(第3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