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作  者╱
林家祺、劉俊麟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新白話六法系列
出版日期╱
2021/06/01   (1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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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208-9
書  號╱
3TF5
頁  數╱
832
開  數╱
25K
定  價╱
600 (特價 396)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以及輯錄至民國110年最新修正之法規,對於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林家祺
現職
臺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所)專任教授
真理大學工程法研究中心主任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律師學院營建工程法律學程召集人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監事會主席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法學基金會政府採購法研究中心主任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學系主任兼法研所所長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法所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爭議裁決委員
臺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法官學院講座
律師學院講座
考試院典試委員
得耀法律事務所律師


●劉俊麟
現職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公司獨立董事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V.I.SUN-OVERSEAS COMMERCIAL INC.首席顧問
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生物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導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刑法
民法.總則
關稅法




●第64條(參加人之承當訴訟及其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
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解說
本條所指之「承當訴訟」,性質上屬於「訴訟擔當」之一種,就是參加人從參加人的地位經由承當訴訟程序,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而原來被他所輔助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則脫離訴訟,變成不是當事人,這就叫作承當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參加人接替原來之當事人自為當事人。承當訴訟後,被輔助之原當事人曾為之訴訟行為,對於承當訴訟之參加人繼續有效。關於本條所稱之「承當訴訟」係指實體法上「非權利主體」,但卻因承當訴訟而取得訴訟當事人地位,而具有訴訟實施權。至於民事訴訟法254條亦有「承當訴訟」之用語,但在254條之承當訴訟則是指繼受實體法上權利之主體,讓由真正權利主體者,回歸正軌成為訴訟之當事人。就此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承當訴訟」並非必然是絕對的「訴訟擔當」,也就是同一用語並未賦予單一之意涵,只能說「承當訴訟」是一種訴訟法上訴訟進行中之「當事人的轉換、脫離」的方式。
依據本條的規定,參加人必須經過訴訟兩造的同意,也就 是原告和被告同時要同意,他才可以代替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地位,而承當訴訟。
但是如果參加人是依據本法第254條的受移轉人時,他的承當訴訟可以不用經過讓與之當事人的同意;換句話說,如果有本法第254條情形的時候,依該條情形辦理,不須依本條的規定經兩造的同意。至於第254條所謂的「承擔訴訟」,請讀者參照該條的解說。
如果參加人依據本條的規定而承擔訴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當然就脫離訴訟,不須等待法院的裁判。被輔助的該當事人雖然已經脫離訴訟,但是日後的本案判決,對於脫離訴訟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民訴§64)。而所謂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包括既判力及執行力。